安徽省嘉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众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91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众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文立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众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228.24元(其中,各项补偿金合计85052.24元、案件执行费11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