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195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杰,安徽修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嘉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39号鲲鹏国际广场4#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18491G。
法定代表人:范文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亳州通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养生大道与魏武大道交叉口东南角亳州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综合楼21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0MA2RJ1EG19。
法定代表人:吴建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嘉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亳州通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怀 峰
审判员 黄战营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辛冉
书记员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