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嘉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谯城区展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安徽省嘉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602民初11013号
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展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王楼村北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2RF11064
法定代表人:郑思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俊明,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省嘉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B2栋10层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18491G
法定代表人:宋家能,该公司经理。
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展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升建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嘉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升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里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展升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材料款183260元及逾期利息(以1832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展升建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三被告承担保全费、公告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6日,被告嘉里建筑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公司)签订了《亳州还原小区B区1标段工程10#-15#楼、幼儿园及附属车库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劳务分包合同》,中建七局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亳州还原小区B区1标段工程10#-15#楼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劳务分包给嘉里建筑公司。2019年7月,嘉里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原告展升建材公司采购亳州还原小区B区1标段工程所需的29水泥砖及方形砖预制块。展升建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至10月13日向亳州还原小区B区1标段工程运送20水泥砖355500块,共计113760元;于2019年7月17日至10月8日运送方形砖预制块34750块,共计69500元,被告***、***对前述材料的出库单及供货清单进行了签字确认。现原告供货结束,但各被告均未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且对货款支付责任互相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辩称,我是被告嘉里建筑公司的员工,我所接收的货物全部用于嘉里建筑公司承接的工地上,是嘉里建筑公司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所以原告诉求的款项应由嘉里建筑公司支付。
被告***的答辩意见同上。
被告嘉里建筑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6日,嘉里建筑公司与中建七局公司签订了《亳州还原小区B区1标段工程10#-15#楼、幼儿园及附属车库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劳务分包合同》,中建七局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亳州还原小区B区1标段工程10#-15#楼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劳务分包给嘉里建筑公司。***、***均是嘉里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展升建材公司采购亳州还原小区B区1标段工程所需的20水泥砖及方形砖预制块。展升建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至10月13日向亳州还原小区B区1标段工程运送20水泥砖355500块,共计113760元;于2019年7月17日至10月8日运送方形砖预制块34750块,共计69500元,***、***对前述材料的出库单及供货清单进行了签字确认。上述货款经展升建材公司催要,嘉里建筑公司至今未有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中展升建材公司主张***、***系嘉里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说明展升建材公司对采购主体是嘉里建筑公司系明知。涉案建筑材料均用于嘉里建筑公司施工工地,***、***均系嘉里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该二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展升建材公司订购材料系代表嘉里建筑公司,二人签署出库单及供货清单,购买本案诉争建筑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系履行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应当由嘉里建筑公司承担。故对展升建材公司诉求嘉里建筑公司支付的货款183260元及逾期利息(以18326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嘉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展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83260元及逾期利息(以18326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展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5元,减半收取计1982.5元,由被告安徽省嘉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鲍 浩
书 记 员  郭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