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汉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海纳德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汉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初9950号
原告:青岛海纳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宋金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汉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作秀,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纳德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汉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后,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纳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汉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纳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