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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汉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汉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0
山东省青岛市*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1745号
原告: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薛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青岛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沧区重。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青岛汉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被告***、被告青岛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汉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8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与被告***均下落不明,原告无法提供两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民事诉状等法律文书,且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用,导致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