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汉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汉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2民初7047号 原告:青岛汉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汉河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3号楼1**402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汉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439936.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7月签订《**-***C地块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在签订香港东路以北,松岭路以东,午山森林公园以西进行临时用电施工,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1299000元。现原告已施工完毕,施工过程中签证42619.8元,工程总价款1341619.8元,已付901683.4元,尚欠439936.4元。 被告凯旋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均没有异议。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4年8月签订**-***C地块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C地块临时用电工程进行施工、采购。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299000元,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不做调整。工程竣工经当地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式通电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余款做为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7天内付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结算价款=合同价款+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签证费用。 原告提交现场经济签证单复印件一份,签证对应施工照片11张,欲证明:因案涉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土方开挖后,发现部分地表上部为土方,以下均为石方,另有一处有淤泥,开挖时采用300挖掘机开挖,产生相关费用42619.8元。被告对此无异议。 另,被告凯旋公司已支付原告案涉工程工程款901683.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被告凯旋公司对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签证单及已付款数额均无异议,并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共计1299000元,施工过程中增加的相关费用42619.8元,被告已支付原告901683.4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39936.4元(1299000元+42619.8元-901683.4元=439936.4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汉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993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