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环景观(辽宁)股份有限公司

六环景观(辽宁)股份有限公司、曲阜石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环景观(辽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47895471Y,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镇栾金村。
法定代表人:高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阜石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CHAXM3C,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石门山镇石门山庄村。
法定代表人:安祥水,总经理。
上诉人六环景观(辽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阜石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1民初39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六环景观(辽宁)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列明的四种合同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为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设立的四级案由,彼此为并列关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法律特征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完全不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根本不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工程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这些情形。故不能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就当然的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亦应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大连市高新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交付设计成果义务一方为上诉人六环景观(辽宁)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公司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亦不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注册地大连市高新园区人民法院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曲阜石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即一项工程一般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等一系列过程,因此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法理是一致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因此,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3、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曲阜市,因此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对合同履行地点未有约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根据争议标的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判断。具体本案,被上诉人曲阜石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返还其已支付的设计费,其诉讼请求的指向是上诉人六环景观(辽宁)股份有限公司交付设计成果的合同义务。故本案争议标的属于前述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标的”的范畴。上诉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山东省曲阜市,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1民初39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进步
审判员  胡召银
审判员  孙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