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环景观(辽宁)股份有限公司

曲阜石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六环景观(辽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辖终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石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石门山庄村。
法定代表人:安祥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鹏,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六环景观(辽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镇栾金村,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朝阳街51-1号1单元-1层6号。
法定代表人: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燕,北京金诚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北京金诚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曲阜石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环景观(辽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81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曲阜石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曲阜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筑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案件”的内容;《合同法》第269条、《民法典》第788条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案件,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另外,被上诉人在诉状中陈述涉案项目是一个边设计、边修改、边施工的项目,……现场勘验后出尺寸图再返给现场人员复核。合同条款中对于扩初阶段设计成果、施工图阶段设计成果,均要求结合施工现场进行作业。从上述内容可知,案涉纠纷虽名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但合同内容不仅仅包含设计,还包含有工程勘察,工程施工指导等合同义务。因此,案涉工程项目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二、根据起诉状内容和合同约定的条款可知,案涉合同的履行地点在曲阜市,合同履行地是清晰明确的。不应简单地按照接受货币一方确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此处的给付货币应当是合同关系中对于履行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即合同主体在缔约合同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给付货币的合意。因此,请求金钱给付并不等同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另外,接收货币方以己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且接收货币方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综上,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曲阜市,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皆是位于曲阜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守约方”的表述,据此无法确定约定管辖的法院,该约定管辖条款属于约定不明,故应为无效。经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记载设计项目内容包括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合同的履行地点未作约定,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设计费,为合同约定义务,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合同中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经查,被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 静
审 判 员  殷传茂
审 判 员  魏久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辰熙
书 记 员  李玉萱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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