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7763号
申请执行人六环景观(辽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朝阳街51-1号1**1层5号。
法定代表人高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曲阜石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石门山镇石门山庄村。
法定代表人安详水。
申请人六环景观(辽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阜石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2)辽02民终900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于2022年12月26日、2023年1月4日、1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信息、房产情况和车辆信息,于2022年12月27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理财及住房公积金信息。通过以上调查,已执行部分案款,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