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执保88号
申请人:六环景观(辽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六环景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47895471Y,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高淼,系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辽宁际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鞍山圣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064093621N,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保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
申请人六环景观(辽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鞍山圣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六环景观(辽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鞍山圣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840390.8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六环景观(辽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鞍山圣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本院(2023)辽0381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鞍山圣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840390.8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上述查封车辆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抵押等财产处置行为。
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
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