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九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敦化市旺财机械租赁处与辽宁九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3民初2735号
原告:敦化市旺财机械租赁处,住所地:敦化市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孔凡荣,该租赁处负责人。
被告:辽宁九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大杨路10-2-14号。
法定代表人:王然,该公司经理。
原告敦化市旺财机械租赁处与被告辽宁九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敦化市旺财机械租赁处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旺财机械租赁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旺财机械租赁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已经减半收取),由敦化市旺财机械租赁处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蔺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