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2239号
原告:佛山市英龙建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柱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英,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王然。
原告佛山市英龙建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2022年9月8日,佛山市英龙建材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英龙建材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7.50元(佛山市英龙建材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895元),由佛山市英龙建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对于佛山市英龙建材运输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447.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杜展媚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