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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辽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民初6533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照兰店区***街道大杨路10-2-14。 原告***与被告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2022年12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保全费620元,共计9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