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民初6533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照兰店区***街道大杨路10-2-14。
原告***与被告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2022年12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保全费620元,共计9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