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民初408号之二
原告:辽宁兴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25675888292,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腾飞路1号腾鳌总部经济大厦6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海城市腾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
被告: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874821998,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大杨路10-2-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告辽宁兴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