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泰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华泰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忠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1民初2329号之二
原告:河南华泰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翟坡镇黄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3X87FL2P。
法定代表人:李清伟,任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广华,女,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忠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徐州忠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1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638383308。
法定代表人:王其远,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华泰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忠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泰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称被告江苏忠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已将货款付清,故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泰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1,减半收取计1131元,由河南华泰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贵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