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1民初23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华泰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翟坡镇黄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3X87FL2P。
法定代表人:李清伟,任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广华,女,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苏忠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徐州忠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1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638383308。
法定代表人:王其远,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华泰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忠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19)豫0721民初23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忠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0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苏忠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人河南华泰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付货款,申请人河南华泰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忠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河南华泰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贵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