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泰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华泰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嘉盛德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1民初2209号之一
原告:河南华泰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县翟坡镇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嘉盛德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华泰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嘉盛德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并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2019年12月3日,原告以被告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华泰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保全费270元,均由河南华泰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