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302民初892号
原告:鸡西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陈劲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正,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鸡西市鸡冠区育星幼儿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秦勇,经理。
原告鸡西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姓装饰公司)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育星幼儿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星幼儿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姓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劲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正,被告育星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秦勇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7月31日为诉讼中止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姓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育星幼儿园给付工程款55000元,利息6006元(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年利率4.75%),合计61006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百姓装饰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与育星幼儿园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由百姓装饰公司承包育星幼儿园发包的鸡西市鸡冠区育星幼儿园装饰装修合同,合同价款人民币40万元。合同签订后,百姓装饰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育星幼儿园发包的工程,并完成后期增项55000元工程量,育星幼儿园支付40万元工程款后,以种种理由推托支付剩余款项,剩余后期增项55000元至今未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为维护合法权益,百姓装饰公司诉至法院。
育星幼儿园辩称,百姓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与我签字确认的数额不一致,装修完毕后有很多问题,地板有划痕,楼梯有电焊焊接时崩到地面的黑色痕迹,二楼两个卫生间两侧都漏水,一楼园长室有一侧墙皮脱落,一楼厨房天棚漏水,始终未修复,二楼无故设计出4个墙垛,危害幼儿安全并无法修复,多次找百姓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始终推诿未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8日,百姓装饰公司(施工方,乙方)与育星幼儿园(发包方,甲方)签订一份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地点某院内,使用面积1000平米,工程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工程内容及做法见《预算书》及图纸。工程期限90天,开工日期(甲方首期款到达乙方账户后第三天)即2017年10月22日,竣工日期2017(8)年1月22日。合同价款40万元。合同第三条甲方工作第一款约定委派秦勇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及与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及工程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甲方其它成员对工程意见均需要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洽。第五条约定,1.工程施工内容严格遵守《工程预算书》所发生内容。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双方应协商一致由甲方代表与乙方签订书面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2.合同履行中的各项目变更事宜均须由乙方施工代理人与甲方共同商定并签署《工程变更单》,如有未作书面协商的材料或做法的调整等具体说明,以实际验收为准。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无效,为确保合同双方利益,任何书面补充(变更)协议均须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为有效,否则无效。3.凡甲方私自与乙方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4.工程增项或变更应须延工期(依照建筑装饰行业惯例减项不缩减工期)。……第四条,乙方工作,1.委托陈某为乙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严格按双方确定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进行组织施工,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第七条工期,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工期相应顺延。……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相应顺延。第九条工程验收、工程价款结算。……4.工程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二日内进行验收,如果甲方既不验收又不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认可该工程同意乙方自行验收并承认其验收结果。5.工程竣工(或完工)后,三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则工程视为合格,并在上述时间内付清余款。否则,乙方有权自行拆除。甲方每拖延一天还应支付乙方工程总款千分之一滞纳金。6.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返工,甲方不得使用或动用工程成品(包括搬入家具、生活用品、揭牌等),否则该工程视为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7.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应双方协商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甲方应承认其竣工日期。第十一条,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1.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第一次,付款时间2017年10月18日,金额15万元;第二次2017年11月15日,金额15万元;第三次2017年12月10日,金额9万元;第四次工程竣工,金额1万元。……3.在二期款结算前产生增项款,在二期款结算时一并结清。在二期款结算以后产生增项款,在项目施工前付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施工。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甲方责任中约定甲方未按期支付或未按期完全支付合同约定款项,每过一天,按未付款额的3%支付滞纳金给乙方,同时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合同签订后,百姓装饰公司对育星幼儿园进行了装修。育星幼儿园对百姓装饰公司装修的地胶、焊点、不锈钢扶手、两挂楼梯地脚线安装,楼道墙面及保健室内墙跑水完工,木工装修、粉刷、塑胶地板铺装、塑胶地板上墙、楼梯踏步、施工卫生等验收合格,在百姓装饰公司提交育星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秦勇签字的验收单中,仅有“塑胶地板铺装、塑胶地板上墙、楼梯踏步”一张上有日期,日期为2018年4月22日。百姓装饰公司称在该时间前就已经完成了施工,此份有日期的竣工验收单是后补签的。育星幼儿园于2017年8月31日交付百姓装饰公司定金4000元,后于2017年10月25日交付146000元,2017年12月31日交付三笔25万元,共计40万元。
百姓装饰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出现增项,项目及价格分别为二楼4个柱子(4000元)、窗户圆造型1项(7000元)、一楼包分水器4米(1200元),树造型(一楼)1项(3000元)、包电梯2项(3000元)、楼梯间封墙24平米(2880元)、地面找平28.8平米(1152元)、包供热主管4个(1600元)、卫生间厨房理石窗台20个(3000元);一楼、二楼卫生间更改增加(4100元):上下水已完成、重新拆除制作,砸墙一个工,水胶二个工、二楼2个卫生间,蹲便增加、砸墙二个工、水暖一个工,一楼厨房水电更改,水暖一个工,电工一个工,砸墙一个工,二楼卫生间蹲便移位,砸墙一个工,水暖一个工。上述增项合计30932元,有育星幼儿园甲方代表秦勇签字,但该增项表中未写日期,此增项费用育星幼儿园未付。
百姓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劲涛称除了秦勇签字确认的增项30932元外,还有其他装修增项,2019年1月20日将秦勇未签订的最终结算表给秦勇看,当时算完是55000元,双方商议确定4万元,其要求秦勇出具4万元的欠条,但秦勇不打欠条,要回家问一问,并将要求秦勇打4万元欠条的过程进行了录音。秦勇对除了其已签字的数额30932元的增项认可外,对其他增项不予认可,对于录音中未否认4万元的情况,秦勇解释称当时百姓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劲涛让其到办公室,拿出秦勇签过字的增项单,说秦勇欠4万块钱,能否打个欠条,秦勇说当时只看到增项单上秦勇的签字,没有逐项计算,陈劲涛所说4万元,秦勇当时没有辩解。
对于装修完工时间,育星幼儿园称是2018年5月,育星幼儿园大概在7月或9月使用。百姓装饰公司称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的,但因时间太长,工程较多,具体施工几个月记不清了,但不认可完工时间为2018年5月。
诉讼中,育星幼儿园提出百姓装饰公司在装修完毕后有很多问题,如地板有划痕,楼梯有电焊焊接时崩到地面的黑色痕迹,二楼两个卫生间两侧都漏水,一楼园长室有一侧墙皮脱落,一楼厨房天棚漏水,始终未修复,二楼无故设计出4个墙垛,危害幼儿安全,并无法修复等。育星幼儿园提供2020年9月10日拍摄的两张照片打印件证实验收前一层地胶破损,一楼厨房天棚漏水。百姓装饰公司对证据有异议,提出不能证实系百姓装饰公司施工,其拍摄时间也不是施工时间,百姓装饰公司提交了育星幼儿园出具的验收合格单,对一层地胶及所有工程进行验收,并且经被告验收合格入住,合同约定不合格不能入住,育星幼儿园入住证明百姓装饰公司施工没有问题。育星幼儿园对其提出的上述问题表示另案主张。
本院认为,百姓装饰公司与育星幼儿园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双方之间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百姓装饰公司对育星幼儿园进行了装修,育星幼儿园向百姓装饰公司支付合同款项40万元。因装修中出现增项,百姓装饰公司要求育星幼儿园给付其增项款55000元,育星幼儿园对增项中有法定代表人秦勇签字确认的30932元认可,对该部分予以确认。对于其他增项24068元,育星幼儿园未签字,且对未签字部分的施工不予认可,而百姓装饰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完成了该部分的施工,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书又约定“合同履行中的各项目变更事宜均须由乙方施工代理人与甲方共同商定并签署《工程变更单》,如有未作书面协商的材料或做法的调整等具体说明,以实际验收为准。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无效,为确保合同双方利益,任何书面补充(变更)协议均须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为有效,否则无效”的内容,故对百姓装饰公司主张增项中的24068元不予确认。
对于百姓装饰公司主张增项费用的利息6006元(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年利率4.75%),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第一次,付款时间2017年10月18日,金额15万元;第二次2017年11月15日,金额15万元;第三次2017年12月10日,金额9万元;第四次工程竣工,金额1万元。……3.在二期款结算前产生增项款,在二期款结算时一并结清。在二期款结算以后产生增项款,在项目施工前付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施工”,百姓装饰公司提供的增项表中未写日期,百姓装饰公司对具体装修完工时间表示记不清,且不认可育星幼儿园主张的装修完工时间(2018年5月),百姓装饰公司作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装修完工时间,故对其主张的增项利息,本院从2018年5月份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数额为2780元,对百姓装饰公司主张利息中超出该数额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鸡西市鸡冠区育星幼儿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鸡西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30932元,逾期付款利息2780元,合计337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鸡西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元,被告鸡西市鸡冠区育星幼儿园有限公司负担321元,此款原告鸡西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付,被告鸡西市鸡冠区育星幼儿园有限公司在给付上款时将应承担的数额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亓百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