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02民初889号
原告:鸡西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园林一建1-门市-3-2。
法定代表人:陈劲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正,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鸡西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鸡西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达成和解,并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鸡西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西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由鸡西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莹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