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21执保152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申请人:吉林省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创业服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限额冻结170000元。申请人***以***名下位于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街华东小区16号楼4单元3楼东门,房权证号:永吉县房权证口前镇字地1-29656号83.13平方米住宅楼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身份证号220xxxxxxxx********)在银行的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孙峥嵘名下位于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街华东小区16号楼4单元3楼东门,房权证号:永吉县房权证口前镇字第1-29656号83.13平方米住宅楼产权,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