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117883089A,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办事处全胜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盛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692699392K,住所地辽宁省***范区**河西4地块G4翔宇路3-7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与抚顺盛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404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抚顺盛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21976.9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730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抚顺盛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326706.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