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民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地产(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新新南路1号甲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办事处全胜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地产(营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2)辽0811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地产(营口)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本案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地产(营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地产(营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