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民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地产(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新新南路1号甲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办事处全胜社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地产(营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2)辽0811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地产(营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地产(营口)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地产(营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地产(营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娣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