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13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沈阳潇隆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浑南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潇隆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7)辽0113民初6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46.9466万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件;并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662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孙福来
执行员 : 杨 雨
执行员 :刘占武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