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恒江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晟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恒江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1409号
原告:日照晟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锦华领寓4楼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Q820J0M。
法定代表人:徐红强,总经理。
被告:五莲县恒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人民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C5W980L。
法定代表人:韦学江,总经理。
被告:五莲县石场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石场乡人民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210043709811。
法定代表人:陈龙江,乡长。
被告:**,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原告日照晟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恒江建设有限公司、五莲县石场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日照晟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晟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佃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苹
书 记 员 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