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恒江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全胜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3227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告:日照全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郭村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PCM3A1P。
法定代表人:赵红军,经理。
被告:五莲县恒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人民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C5W980L。
法定代表人:韦学江,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全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五莲县恒江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缴费有效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志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晓凤
书 记 员 厉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