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1564号
原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Q820J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五莲县恒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人民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C5W98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告:五莲县石场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五莲县石场乡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210043709811。
法定代表人:**,乡长。
委托代理人:***,五莲众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恒江建设有限公司、**、五莲县石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