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恒江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恒江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1564号 原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Q820J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五莲县恒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人民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C5W98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告:五莲县石场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五莲县石场乡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210043709811。 法定代表人:**,乡长。 委托代理人:***,五莲众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恒江建设有限公司、**、五莲县石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