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中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3民初38号之一

原告:中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71号12栋1楼13号。

法定代表人:唐燕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燚,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丹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淞,四川恒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郑 猛

审判员 斯 咪

审判员 王阁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任昌燕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