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3民初38号之一
原告:中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71号12栋1楼13号。
法定代表人:唐燕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燚,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丹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淞,四川恒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唐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郑 猛
审判员 斯 咪
审判员 王阁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任昌燕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