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22655号
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凤凰北路1015号第五层写字楼A区。
法定代表人:严雄波,职务:总经理。
被告: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59号瑞光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徐昌俊,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云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何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