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民初3480号
原告:***,男,汉族,1946年1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
原告:***,女,汉族,1948年10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月,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凤凰北路**第**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86085。
法定代表人: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景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胡丽娜
书记员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