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17553号
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凤凰北路**第**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86085。
法定代表人:郑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槐,中银-力图-方氏(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嘉慧,中银-力图-方氏(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30************024。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应预缴诉讼费期间,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林碧娜
二O二O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淑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