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执保11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4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执行人: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凤凰北路1015号第五层写字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001925986085。
法定代表人:郑辉,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鲁0921民初348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颜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