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524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玖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金府花园2栋2017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堃,男,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金寨苏南智造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金家寨路以西、金刚台路以北、笔架山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梅兴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本院在执行(2020)皖1524民初536号一案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们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既不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也未报告上一年度财产状况。我们在总对总网络上及线下对其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对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拘留决定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波
审判员张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