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伟铭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铭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2970号

原告:***,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郭店郭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0058227A。

法定代表人:张志高。

被告:***铭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街**。

被告:郭立位,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铭园林古建有限公司、郭立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高 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