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3财保61号
申请人:安徽应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新型工业园与紫蓬镇交汇处合肥华南城一期精品交易3区A-3B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836910370。
法定代表人:王前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燕刚,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凤华,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
法定代表人:尹洪卫,董事长、经理。
申请人安徽应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68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申请人安徽应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诉前保全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应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8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应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