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3511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素勤,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安徽中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龙图路1688号天御广场琅诗郡组团9幢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H7HW5B(1-2)。
法定代表人:程绍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学,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15726A。
法定代表人:廖钢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欧阳启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