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2民初3340号
原告:四川兴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柳池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684161816C。
被告:四川世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文化巷**文化中心综合楼第**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2KLQA8P。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兴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世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兴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世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兴川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兴川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马小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