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4627号
原告:永乐惠达卫浴(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路28号4层。
法定代表人:韩宝财。
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1层2020室。
法定代表人:王贵武。
原告永乐惠达卫浴(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永乐惠达卫浴(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永乐惠达卫浴(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乐惠达卫浴(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胡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聂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