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041号
原告:永乐惠达卫浴(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5号楼2层101。
法定代表人:韩宝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百安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三林路234号4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徐莹。
原告永乐惠达卫浴(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安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乐惠达卫浴(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乐惠达卫浴(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成功后,原告永乐惠达卫浴(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徐慧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乐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