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工建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雄安鑫方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辰工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2737号
原告:河北雄安鑫方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容城镇白洋淀大道东侧华北建材家居装饰城二期E-1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常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艳真,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主管,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辰工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5F。
法定代表人:李明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登峰,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黎立新,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河北雄安鑫方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辰工建集团有限公司、黎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河北雄安鑫方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经审查,原告河北雄安鑫方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想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雄安鑫方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雄安鑫方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先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万 舸
书  记  员   刘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