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7民初142号
原告:**长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濯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5287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辰工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9422293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长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辰工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2023年3月6日,原告**长宏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宏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长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 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