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安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沧州渤海新区安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津海法执字第30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建东,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安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黄骅港中行东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21062元,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申请人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元;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安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蔡国庆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