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银朗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7执3435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银朗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槎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太平村石子桥地段。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银朗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7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先支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余款97462.72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77462.7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7执3435号案终结执行。
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健
审判员潘欣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