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82民初2009号
原告:河南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八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44892647P。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1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太平村石子桥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49903332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