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执异114号
案外人: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太平村石子桥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49903332G。
法定代表人:郭小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锦培,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燕,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股份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粤0117执恢522号〕过程中,案外人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杰公司”)对本院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振杰公司称,一、被执行人***是振杰公司聘任的业务经理,全面负责异议人公司日常业务的和对外业务开拓联系和发展。振杰公司为了***便于拓展公司业务和提升公司的形象和影响力,通过振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小燕账户出资,购买了一部车辆配置及广州九龙湖高尔夫球会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个人白金会员资格(会籍编号:120332059),给***专门用于对外联系业务。因广州九龙湖高尔夫球会俱乐部有限公司规定会员资格不能登记在公司名下,只能登记在个人名下,故该高尔夫白金会员登记在了***名下。因此,***所开的车辆以及广州九龙湖高尔夫球会俱乐部的个人白金会员资格不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振杰公司的财产。综上,案外人振杰公司请求贵院停止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在广州九龙湖高尔夫球会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个人白金会籍会员资格(会籍编号:120332059)。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答复书,答复意见如下:案外人振杰公司的异议请求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一、振杰公司并未就其主张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异议目的为拖延执行时间。二、涉案高尔夫个人白金会籍会员资格不能登记在公司名下,与事实不符。***的会籍申请表显示,在申请会籍时,有“个人白金卡会籍”和“公司白金卡会籍”两个选项,如果的确是公司办卡,完全可以办理公司卡。三、被执行人***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中,其本人自首并认罪,对于起诉书指控的有高尔夫球消费事实,其本人及辩护人均未否认,亦未提及该卡是公司所办。综上,申请执行人***恳请贵院驳回案外人振杰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从化兴华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从化市兴昌铸造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0)从法经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560万元及利息;等等。被告***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穗中法经终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未履行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01)从法执字第600号立案执行,经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款项51988.8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后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01)从法执字第6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院的(2000)从法经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二、当中止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18)粤0117执恢140号案恢复本案执行,经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款项64277.6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又作出(2018)粤0117执恢14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在广州九龙湖高尔夫球会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个人白金会籍会员资格(会籍编号:120332059)。后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8)粤0117执恢1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8)粤0117执恢1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本院以(2020)粤0117执恢522号案再次恢复本案执行,作出(2020)粤0117执恢5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在广州九龙湖高尔夫球会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个人白金会籍会员资格(会籍编号:120332059)以清偿债务,并以起拍价239000元推出第一次公开拍卖。
另查,涉案高尔夫个人白金会籍会员资格的会籍申请表上有“个人白金卡会籍”和“公司白金卡会籍”两个选项,***勾选的是个人白金卡会籍。
本院认为,振杰公司提出涉案高尔夫个人白金会籍会员资格(会籍编号:120332059)是其公司财产应停止拍卖的异议请求,是作为案外人基于其实体权利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因涉案高尔夫个人白金会籍会员资格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故本院对涉案高尔夫个人白金会籍会员资格采取查封、拍卖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人民法院应以权利公示方法作为执行阶段案外人异议审查的基本规范,对于已登记的财产权属,按照财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故本院判断涉案高尔夫个人白金会籍会员资格的权利人为被执行人***。
综上,案外人振杰公司请求本院停止拍卖涉案高尔夫个人白金会籍会员资格(会籍编号:120332059)的异议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梁耀光
审判员 颜 丽
审判员 李洁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荣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