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烈阳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烈阳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烈阳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蓬莱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5497831。
法定代表人:唐周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执行合肥烈阳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372.89元[其中支付货款62639.5元,利息6013.39元(以6263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7月2日暂计算至2021年2月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919元、案件受理费80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程永
书 记 员 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