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

河南省国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与张领、褚松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02民初3055号
原告河南省国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被告**,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现住址不详。
被告***,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现住址不详。
被告**,男,成年人,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南阳市同兴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
原告诉称,2017年5月2日,被告褚松林驾驶从南阳市同兴旺商贸有限公司租得豫A××号小型轿车,后褚松林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被告张领驾驶,在张领驾驶过程中撞上交通安全设施中间护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各方当事人互相推诿,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张领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3158元;2、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3、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4、被告南阳市同兴旺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5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被告***经原告多方寻找,未知其住址和下落。
本院认为:原告诉五被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一直没有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核实,主要事实无法查清,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待被告出现后,原告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国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泽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