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4525号
原告:青岛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7369B。
法定代表人:张培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玲,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沧区楼山工业区村庄改造搬迁办公室,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号。
原告青岛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沧区楼山工业区村庄改造搬迁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95408.36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楼山工业区搬迁安置小区10KW变电站工程。2012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分(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阁楼上下水改造安装工程。原告如约完成全部工程,被告尚欠95408.36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李沧区楼山工业区村庄改造搬迁办公室已被撤销,即原告青岛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沧区楼山工业区村庄改造搬迁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没有明确被告,现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立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玉翠
书 记 员 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