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641736-9。
法定代表人张培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源源发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新城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376285-1
法定代表人袁忠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源源发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947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1952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9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