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胶民初字第1617号
原告黄金勋,男,1952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委托代理人尹准,男,汉族,1979年7月21日生,住胶州市,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丽静,女,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勋与被告李丽静、青岛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日以被告李丽静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金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忠杰
审 判 员 盛 磊
人民陪审员 于 凯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文全